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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制度设计的初衷旨在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实际完成了施工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目的就是要打通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权益的通道,为处于弱势的由广大农民工组成的实际施工人群体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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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姜洋律师解答: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实际施工人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对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实际施工人等的称呼。
当事人虽提交了部分施工协议等材料,但未能提供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记录、工程签证单、领款单、工程请款单、月进度款支付申请单、材料报验单、工程验收单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凭证材料,以证明其进行施工、请款并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独立进行工程结算等事实的,无法认定其系实际施工人。
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姜洋律师解析:
《民法典》中施工人涵盖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施工主体,包括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的分包人。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中施工人身份的认可是以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相关规定并不适用基于非法转包、法分包合同关系形成的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附条件的突破,具体适用中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不能任意适用。在“实际施工人”已经出现的情况下,需要审查“实际施工人”时,要综合各种因素正确加以认定,只要遵循权利义务的实际享有和履行的原则,就能够清晰地判断“实际施工人”和表面上的“承包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姜洋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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