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网友咨询:
建筑工程的分包人有没有优先受偿权?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欧俊律师解答:
建筑工程的分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则上只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但并不绝对。
在实践中,如发包人指定分包人,且指定分包人完全代替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则被认为指定分包人与发包人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分包人的投入已经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分包人在发包人欠付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分包人共同签订工程项目协议,则应认定为分包人与发包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可主张优先受偿权。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欧俊律师解析:
建设工程价款由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在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的表现形式有工程估算价、设计概算价、施工图预算价、施工预算(概算)价和竣工结算价五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建设工程涉及的合同主体大致可以划分为:分包人、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转承包人、挂靠人、被挂靠人。优先受偿权旨在保护弱势一方权益能平等得到保障,故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有所限制。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转承包人、挂靠人、被挂靠人等不享有优先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欧俊律师简介
1. 本科、硕士7年学习法律知识,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
2.从事法律行业10多年,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严谨的法律专业技能;
3.名下有专业的办案律师团队,擅长各类型的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