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建筑工程 >> 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怎样的,有何规定?
法律上对于某些特殊的债权会赋予较强的法律效力,确保其比一般债权优先实现,一般称之为“优先权”。那么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怎样的,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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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怎样的,有何规定?
甘肃雄韬律师事务所李志军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优先受偿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必要。只要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即自动产生。
其法律要件有:
⑴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⑵限于因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工程价款。
⑶优先权的客体必须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
⑷优先权的客体必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⑸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甘肃雄韬律师事务所李志军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依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且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
(2007)执他字第11号《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法律的复函》虽然明确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在执行阶段做法各不相同,部分法院执行法官往往以“我们执行法官执行的是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为由,而不适用该复函的规定,因此作为执业律师来说,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切记:要哪怕是少拿点工程款,也要在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将明确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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