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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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周遗义律师解答: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羁押必要性审查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开始,贯穿于刑事诉讼中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
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有3种方式可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是依职权启动,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二是依申请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对于申请人来说,其应当在提出申请时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而且,提出申请的时间不宜过早,通常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一个月以后。
三是依建议启动,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周遗义律师解析:
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四)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
(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六)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周遗义律师简介
专注于婚姻、继承、合同、房产、建筑工程、劳工、损害赔偿等民、商事领域纠纷代理,现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代理勤勉尽责,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当事人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