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以利诱的手段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手段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相关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行政诉讼以利诱的手段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手段吗?
一、行政诉讼以利诱的手段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手段吗?
行政诉讼以利诱的手段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属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行政诉讼中谁有举证责任?
关于行政诉讼中谁有举证责任的问题,需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分析,具体如下: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由第三人提供证据。
3、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4、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2)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5、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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