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 >> 专利申请时,实施审查和审理的哪些人需要回避?
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专利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专利机关批准并颁发证书。那么,专利申请时,实施审查和审理的哪些人需要回避?
一、专利申请时,实施审查和审理的哪些人需要回避?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1、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4、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二、专利申请文件有哪些情形不予受理?
1、专利申请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未用中文书写的不能受理。例如:用模型、样品、录像带、磁盘或者通过电话提出专利申请是不能受理的,未经翻译的外文申请文件也不能受理。
2、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未打字、印刷,或者字迹不清、有涂改的;附图或外观设计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或者模糊不清(外观设计照片)、有涂改的不能受理。例如:用铅笔绘制的附图和图片、模糊不清的照片是不能受理的。
3、基本申请文件不齐备,如发明申请缺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任一项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中任一项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请求、图片或者照片中任一项的不能受理。受理条件审查,只检查专利申请这几个部分是否齐全,对每个部分内的文件是否完整不作审查。所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时一定要仔细核对。
4、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地址不详的不能受理。
5、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的不能受理。
6、与我国既无协议或条约关系、又无专利互惠的国家所属的国民或单位,向我国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单位,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和同胞未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的不能受理。
7、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居民直接从港澳台地区向专利局邮寄专利申请的;港澳台地区法人作为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未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以上就是“专利申请时,实施审查和审理的哪些人需要回避?”的相关内容,申请人在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专利申请时,还应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文件,如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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