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知识产权 >> 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应如何确定
植物新品种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网友咨询:
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应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律师补充:
实践中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一般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未经品种权人的合法授权;第二,为商业目的;第三,行为人具有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植物新品种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没有前款规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由具有相应品种检测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七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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