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有哪些情形,经准许证人可以不出庭?
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那么,行政诉讼有哪些情形,经准许证人可以不出庭?
一、行政诉讼有哪些情形,经准许证人可以不出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二、有哪些情形,原告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以上就是“行政诉讼有哪些情形,经准许证人可以不出庭?”的相关内容,需要注意的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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