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具有哪些情形,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被执行人有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等情形的会被列入失信名单,那么,具有哪些情形,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具有哪些情形,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二、具有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以上就是“具有哪些情形,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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