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涉外法律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怎么规定的?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后,可能因法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解除。那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怎么规定的?一起来看看吧!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怎么规定的?
1、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2、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回给承运人。
3、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但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二、承运人有哪些法定免责情形?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九条,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以上就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怎么规定的?”的相关内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或出租人将货物经海道由一港运到另一港而由托运人或承租人支付运费的协议。包括租船合同和提单两大类。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