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行政诉讼 >>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如果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哪些材料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是什么?
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相对人负有某种义务为前提;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则不一定要求相对人负有某种义务。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义务履行相同的状态;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则是为了强制排除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活动以恢复受到破坏的诉讼程序。
3、采取强制手段的机关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采取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4、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而引起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原因则是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
5、采用的执行措施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较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要宽、要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哪些材料?”的相关内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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