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行政诉讼 >> 对于不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那么对于不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网友咨询:
对于不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浙江纽华律师事务所陶逸星律师解答:
(一)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2.陈述和申辩;
3.制作执行决定书;
4.送达;
5.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浙江纽华律师事务所陶逸星律师解析: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催告程序;
(2)催告期限届满,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而无须等待催告书中载明的履行义务的期限期满;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且没有正当理由。
送达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交当事人的单方行为。送达虽然只是一种通知行为,却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必经程序。如果催告书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无法以法定途径送达当事人,行政强制执行将无法展开。
陶逸星,男,汉族,浙江纽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民商事及行政诉讼,处理过多起合伙、继承、婚姻、及行政登记纠纷。曾代理92919部队参谋部直属工作处及宁波市某街道参与行政诉讼,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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