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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抵押担保1个月前

本人在18年2月份帮朋友担保一笔4万的民间借贷,借款周期2个月。在18年12月,出借方联系我说借款人一直未还款,然后我帮忙联系协调借款人至19年3月,借款人始终未还款。出借方这时提起了诉讼,连我一起告了。想咨询一下,网上查询的担保法律条款中,有写明(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间的,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和前款规定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请问,如果上庭,我可以根据这一条来辩论免责吗?

1位律师回复

苑景会律师 广东-深圳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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