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婚后妻子要求丈夫上交工资财产,是否合规合法?
老公的工资应不应该上交这个问题,其实很早之前就开始讨论了。支持上交者“男人给老婆交工资天经地义!”;反对者亦不在少数,“交什么交,男人就该硬起来。”男人婚后该不该上交工资,成为人们激烈争论的话题。
网友询问:
婚后妻子要求丈夫上交工资财产,是否合规合法?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包婷婷律师解答:
首先对于要求丈夫上交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否上交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所谓平等的处理权,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并不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
包婷婷律师补充:
“私房钱”是夫妻一方个人积蓄而不为对方知道的钱财,其性质与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有所区别。
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是指老公或老婆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是与个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财产以及为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不宜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无效时,应该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包婷婷律师简介
包婷婷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自执业以来,服务过北京嘉事唯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安泽人康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嘉事康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宁波深策胜博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新胜意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金尺装饰有限公司、北京锐祥装饰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曾处理过多起重大疑难案件:民事案件有石某与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陈某与胡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董某与陈某、薛某股权转让纠纷案、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案、赵某与赵某等继承纠纷案、李某与北京某传媒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刘某与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与哈尔滨某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某商贸城与北京某社区管理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林某与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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