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任由父亲遗体在家中腐烂,男子犯遗弃罪获刑!
不照料生活不能自理的父亲,不带父亲就医,在父亲去世后任由其尸体在家中腐烂。6月28日下午,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被告人王某遗弃罪一案公开宣判。松江法院最终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本案中,王某对于年老、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亲,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不带父亲就医,父亲去世任由其尸体腐烂,王某的行为已经属于情节恶劣,因此应该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遗弃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被遗弃的人属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二是行为人具有抚养义务;三是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比如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本案中,王某明知父亲身体健康状况恶化,生活难以自理,既未带父亲就医,亦未对父亲进行基本的生活照料,父亲死亡不料理后事,反而继续居住在房屋内,任由父亲遗体腐烂,王某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应该被判刑。
遗弃罪的方式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不提供经济供给,不给予必要照料,这些行为的实质是使王某的父亲不能得到扶养,最终去世的,那么王某的行为就是一种拒绝赡养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规定,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自愿认罪,由于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因此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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