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开车追尾后逃逸,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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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19时50分许,武某某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座乘坐王某2)沿S293线由东向西行驶到该线156KM+100处,与顺行在前的贾某某驾驶的鲁G×××××低速自卸货车追尾相撞,致两车损坏,王某2、武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王某2经医院抢救无效于9月29日死亡。
经认定,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武某某弃车离开现场,后在黄岛区第二中医院报警称自己在滨海大道泊里镇贡口村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于9月29日上午,到青岛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武某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暴文婷律师解答:
武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武某某系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
案发后武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暴文婷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暴文婷律师,法学学士学位,系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秉承“信誉为本,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注重实体与程序相结合,从实际出发,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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