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可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丧失的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
网友咨询:
程某,女,1965年11月27日出生,2016年3月30日入职在东莞某饮料公司,2016年12月30日在工作场所内摔倒,导致左上肢受伤,医院诊断:左肱骨外踝粉碎性骨折,左肱骨滑车骨折。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7月12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程某的伤残等级:伤残五级。程某因工伤待遇支付问题发生争议。程某是否可以获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石秋律师解答:
程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已经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程某有权主张工伤待遇。
程某在其工伤发生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其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符合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不符合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立法目的。
石秋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大学法学硕士,熟悉法院内部工作规程,擅长公司设立、股权架构及股权激励设计、合规管理、合同纠纷、公司解散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等,擅长重大民商事项目非诉业务代理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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