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没签劳动合同发生工伤,能否向公司索赔?
因未签定劳动合同,而又存在企业管理不规范、人员流动性大等因素,建筑工人在工地受伤维权难的情形时有发生。
网友咨询:
4月12日万某经人介绍到武汉某公司承建的某基地项目处从事木工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5月23日中午,万某在工地上班时摔倒受伤,造成左侧股骨近端及中段粉碎性骨折。公司认为, 万某系劳务公司的工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赔偿万某受伤造成的损失。那么,万某能要求公司赔偿吗?
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陈季陶律师解答:
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结合病历、报警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能综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能够认定原告在某基地工地做工时摔倒受伤的事实,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万某能要求公司进行工伤赔偿。
陈季陶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曾服务超过200家顾问单位,有两年任职于投资集团经验,精通公司纠纷,公司法律顾问以及公司融资治理等方面非诉或者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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