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行政诉讼 >> 在诉讼中达成的工伤和解协议,效力该如何认定?
《和解协议》是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义务处分的结果,其效力虽然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密切相关。同时由于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纠纷已处于法院的诉讼系属之下,《和解协议》又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纠纷的目的而达成的,故该和解协议不同于一般民事协议,其效力亦应受法院诉讼程序的影响。
网友咨询:
2020年8月5日,庄思龙在工作时间内给客户送气遭遇交通事故受伤。2021年9月7日,被认定为因工受伤。2021年9月25日,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庄思龙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深圳深岩燃气有限公司宝莲瓶装燃气服务点承担工伤待遇。后庄思龙不服仲裁裁决,于2021年9月25日向一审法院起诉。2021年10月22日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2021年10月23日前庄思龙办理一审撤诉。双方经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一审法院遂进行了审理。之后,历经二审及再审。和解协议约定的效力还存在吗?
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张健律师解答:
和解协议签订后,庄思龙未按照约定日期办理撤诉,深圳深岩燃气有限公司宝莲瓶装燃气服务点亦未按照约定日期为庄思龙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所需的材料及手续,双方均违反协议约定,应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表示解除该协议,且双方于庭审中亦表示不同意再履行该和解协议,故认定该和解协议于后违约方的违约日期解除,深圳深岩燃气有限公司宝莲瓶装燃气服务点仍应依法向庄思龙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张健律师补充:
《和解协议》是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义务处分的结果,其效力虽然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密切相关。《和解协议》又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纠纷的目的而达成的,故该和解协议不同于一般民事协议,其效力亦应受法院诉讼程序的影响。
曾为多家企业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包括劳动人事、合同纠纷及刑事风险防范等方面,并多次为企业诉讼纠纷提供解决方案,擅长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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