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协同他人偷盗东西,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从犯是主犯的对称,共犯种类之一。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起辅助作用,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起次要作用,指在主犯的指挥下进行某种具体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某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按照中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后的帮助行为,事先有通谋的,以共犯论处;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国外学者也有称从犯为帮助犯的,即指在他人实施犯罪前后或行为中,帮助实施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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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时靖因欠债没钱还,萌生了要盗窃其哥刘某卖甘蔗所得现金的念头。2017年2月6日,刘时靖打电话给梁华,让梁华找帮手与其一起盗窃其哥财物。梁华同意并将此事告知人朱日强,后将朱日强的联系方式告知刘时靖。
当日刘时靖使用梁华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上朱日强并商量盗窃之事,后朱日强又联系邓朝文一起去实施盗窃。为了往返方便,刘时靖以2000元的价格租用小轿车小轿车。当晚9时许,刘时靖与朱日强、邓朝文乘坐朱某驾驶的小轿车从博白县出发前往田阳县坡洪镇,于次日凌晨3时到达坡洪镇古美街附近停车。之后刘时靖带领朱日强、邓朝文到刘某家附近观察,并守候在刘某家附近。同日8时许,当三人发现刘某及妻子外出务工后,朱日强、邓朝文即从刘某家后院进入二楼房间,盗走刘某放在卧室衣柜抽屉内的现金69000元,迅速返回并与刘时靖一同乘坐小轿车返回博白县,刘时靖、朱日强、邓朝文与梁华四人共同分赃。
2019年3月3日朱日强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朱日强如实交代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的事实。朱日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胡明律师解答:
朱日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伙同他人入户窃取他人现金6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日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胡明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多年的军旅生涯磨砺了正直坚韧的品性,长期关注民商法领域,对合同,侵权责任,婚姻继承等案件有较多的体会,希望用不懈的勤奋和真诚的态度去帮助每一位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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