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外卖员送外卖途中闯红灯能认定为工伤吗?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网友咨询:
何强通过招聘,来到某快餐店工作。随后快餐店和他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明确工种为快餐派送员,之后店里没有为他缴纳工伤保险。一天,何强骑着摩托车去送快餐,为赶时间途中闯红灯,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汽车相撞,当场摔倒,导致右腿骨折。后经警方认定,他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住院治疗出院后,何强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向快餐店老板提出,享受工伤待遇。快餐店老板却认为,他几乎每天都吩咐员工在工作中要注意安全,要遵守交通法,他认为是员工自己违反交通法造成的,承担的是全责,像这种情况不好算工伤。何强能够被申请认定为工伤吗?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焦小雷律师解答:
何强在送外卖途中因抢红灯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因此能够认定为工伤。而快餐店老板认为的,何强因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其适用的是员工在上下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标准。
焦小雷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学硕士,从事法律类相关工作多年,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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