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早退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职工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下班途中只要符合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即可,职工提前下班违反的是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职工不能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丧失工伤保险待遇。
网友咨询:
2018年2月2日16时许,安丘太平山风电有限公司处职工胡波驾驶鲁VZN285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九杨路由西向东行驶,行使至诸城市九杨路25公里+100米(贾悦镇上灌津路口西侧 )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致胡波受伤,经诸城市人民医院救治无效于2月9日死亡。经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事故发生时鲁VZN285号轿车的事故过程无法确定”的鉴定意见。2018年3月7日,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以“事故发生时鲁VZN285号轿车的事故过程无法确定”为由,做出诸公交证字﹝2018﹞第00082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公司以胡波早退为由拒绝进行赔偿,不属于工伤,那么胡波能够认定为工伤吗?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余婷婷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胡波虽系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但提前下班违反的是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职工不能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丧失工伤保险待遇。并且,根据相关部门的认定,无法查明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人的情形下受害职工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余婷婷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余婷婷律师,朝阳律协女工委委员,北京多元调解促进会调解员,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注重办案技巧,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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