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彭海涛律师:劳动纠纷超过仲裁时效后,仲裁机构是否受理?
劳动纠纷适用仲裁前置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应当在法定的期间内提出,超过仲裁时效再申请劳动仲裁的,应当承担时效经过的不利风险。
网友咨询:
刘某于2017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直至2019年9月30日。双方于2019年9月30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刘某后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加班费、扣发工资等事由,于2020年10月29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是否合法?
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彭海涛律师解答:
刘某与某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应在2020年9月30日之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刘某于2020年10月29日申请仲裁,且刘某无法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因此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裁判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彭海涛律师解析: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时,应及时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而言,若当事人没有导致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申请仲裁的时效应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可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当事人超过仲裁时效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但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彭海涛律师2009年毕业于安徽工程大学,现任职于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法律知识全面,从业以来年均办案超过百件,零中差评、零投诉。同时具有丰富的企业工作经历和社会经验,对公司相关法律事务见解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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