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张琳芳律师:兄、姐对弟、妹是否有扶养义务?
一般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由父母抚养,但是父母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的,其他近亲属应当照顾管理该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包括有扶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母和兄、姐。
网友咨询:
兄弟姐妹间有扶养义务吗?
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张琳芳律师解答:
兄、姐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产生该扶养义务所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弟、妹为未成年人。一般而言,未成年人因缺乏经济能力和稳定生活来源,其自身难以维持生活,故需要有能力的亲属对其予以扶助。但是对于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弟、妹,兄、姐不负有扶养义务。
第二,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这其中包含父母均已死亡或虽尚在但没有抚养能力两种不同类型,满足其一即符合该条件。
第三,兄、姐具备负担能力。兄、姐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兄、姐能够通过劳动获取收入或有其他财产为生活来源。当其无生活来源且缺乏劳动能力,就不能被认为是具有负担能力。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张琳芳律师解析: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顺位的抚养义务人,但是当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的,该未成年子女的近亲属具有相应的扶养义务。除了有负担能力的兄、姐之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其父母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的情况下,也具有扶养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有三个法定条件,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满足自身生活需要以及履行法定的生活保持义务之后仍然具有负担能力;作为受抚养主体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死亡或者不具有抚养能力,包括父母一方死亡,而另一方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形。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张琳芳律师2001年毕业于浙江大学,于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从业十多年,办理上千案件,具有丰富的经验。执业理念:勤勉敬业、忠于职守,力争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