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黎丹丹律师: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应从哪些方面入手?
贷款诈骗罪是刑法所规定的金融诈骗罪的其中一种犯罪,不仅侵犯了财产权而且破坏了金融秩序,贷款诈骗犯罪与普通违法行为以及他罪的区别,应当如何确定呢?
网友咨询:
认定贷款诈骗罪要注意哪些问题?
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黎丹丹律师解答: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贷款诈骗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无论动机如何,构成本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即使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只要贷款到期后能够偿还,就不构成本罪。第二,行为人是否采用了诈骗的手段来取得贷款的。第三,构成本罪的必须是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虽然是以非法占有贷款为目的,但是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二、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客观事实:第一,行为人是通过欺诈的手段来取得贷款的;第二,行为人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第三,行为人贷款时明知不具有归还能力或者贷款后实施了某种特定行为。只有在借款人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才能认定借款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三、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欺诈行为的界限区分
在实践中,贷款人基于某种原因而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属民事意义上的贷款欺诈行为。这种行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或由贷款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区分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欺诈行为,其根本区别仍在于二者主观目的的不同,如果行为人意在非法占有,则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并非所有使用欺诈手段获得贷款的行为都构成贷款诈骗罪,尤其是对于以下几种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1)以虚假手段取得贷款已经主动归还贷款本息的;(2)以虚假手段取得贷款后拖欠未还,但具有偿还能力或基本具有偿还能力,且其并不躲避贷款人追索债务的;(3)以虚假手段取得贷款后,拖欠未还且没有偿还能力,但造成这种原因是由于行为人因经营亏损或经营失误而导致无力偿还贷款的结果。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黎丹丹律师解析: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
1、主观要件不同。这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所在。虽然两罪采取的手段相似,但主观目的不同。骗取贷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为取得贷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有归还的意愿。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意图就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贷款并非法占有。
2、两罪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不同。骗取贷款罪的数额标准达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情节标准是,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或者给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等情形。而贷款诈骗只要骗取贷款达到数额较大即构成,对情节的规定均为加重处罚情形
黎丹丹律师:该律师曾在政府法制部门、公证处工作,擅长民商事及经济纠纷的诉讼代理。参与办理过大量的经济纠纷、劳动争议、继承、建设工程、公司纠纷等案件,在各种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多有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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