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杨盛辛律师:假想防卫,应当如何处理?
现实中,现实紧迫侵害法医的情形是行为人很难确定的,由此衍生出了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导致的,那么对于假想防卫行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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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下班回家,在路上被打劫,王某不肯交出财务,与劫匪厮打在一起,恰好便衣警察李某看到,大喊住手,并上前抓住一人,正好是王某,王某以为是劫匪同伙,见势不妙抄出电工刀在李某身上捅了一刀,挣脱逃跑,李某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假想防卫?
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杨盛辛律师解答:
假想防卫对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或“不法侵害人”,是基于行为人主观想象或推测,但这种主观想象或推测,决不是脱离实际情形的任意想象,而是需要一定的客观前提,也就是说,假想防卫人在实行假想防卫时,主观上误认为发生了某种实际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是要有一定合理的根据的。
本案中王某在与劫匪纠缠过程中,误以为便衣警察李某是劫匪同伙,由于李某未声明其警察身份且抓住了王某,在当时的情景下王某有相信李某是劫匪的可能,因而用刀刺伤李某挣脱逃跑,王某的“假想”当然有其合乎情理的一面。疑惑和恐惧中王某实施的“防卫”行为,完全符合假想防卫的特征,应认定为假想防卫行为。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杨盛辛律师解析:
实践中关于假想防卫的责任承担,有不同的观点,但是通说认为假想防卫不构成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假想防卫则是建立在行为人对其行为性质即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发生的。假想防卫虽然是故意的行为,但这种故意是建立在对客观事实错误认识基础上的,自以为是在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行为人不仅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且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正当的,而犯罪故意则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为前提的。因此,假想防卫的故意只有心理学上的意义,而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故意。这也就是说,假想防卫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危害是由于认识错误所致,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因此,假想防卫中是不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主观上不具有危害他人的犯罪意图,而是认为所实施的暴力反击是一种有益的合法行为,这显然不符合犯罪故意的成立条件。
杨盛辛律师,1978年6月出生,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主任,营口律师协会副会长,西市政协常委,仲裁员。任营口市委市政府等多家法律顾问。获得优秀律师、优秀辩护人、最佳辩手、最美青年工作者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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