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综合 >>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管辖权关乎到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便利程度以及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通常管辖权是由案件当事人提出,那么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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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第三人能否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为什么?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岐麟律师解答:
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只能由本案当事人提出,通常由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是民呈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其目的在于克服当前我国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为,原告不存在提出异议的问题,原告的起诉本身就说明原告认为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第三人也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相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2.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提出,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放弃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以后不得再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把提出管辖辖权异议限制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之间,是为了避免管辖权异议成立而造成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避免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被不适当地中断迟延。
岐麟律师解析:
刑事案件中的管辖权异议提出:
审判中庭前会议阶段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就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应当说明理由。且实务办案经验中,若针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均会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
其次,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的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对被告人或者其辩护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若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
岐麟律师曾先后在多家大型外资企业工作,对劳动纠纷、公司资本运作、合同、债务纠纷、房地产、担保、继承等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并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实际操作经验。能熟练使用中英文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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