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按揭婚前房产怎么分?按揭的婚前房产分割案例分析
近年来,随着房价一路攀高,按揭购房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但因此也带来了许多值得我们关注的社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夫妻在离婚时按揭房产的归属问题。在实践中,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按揭房产可以说是一个难点。
网友咨询:婚前房产离婚后怎么分割
婚前几年按揭买的房子,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后除了需要补偿给对方婚后还贷部分财产的一半和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金额,房屋增值部分需不需要补偿一半给对方。
湖北正好律师事务所王海军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离婚后,应当先区分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若是属于共同财产,则双方约定分配比例,一般原则上是一人一半。若确定了是个人财产,是不能要求分割的。
王海军律师解析:
根据近年来的审判实践和我院的审理状况大致总结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婚前一方个人出资,按揭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分配该财产部分。增值部分具体分割办法为:一、贷款已经还完时为房屋市场价减去购房合同价,所得数额再除以购房合同价得出房屋的增值率。共同还贷部分除以2乘以房屋的增值率得出夫妻一方所应该分的房屋增值部分。然后夫妻一方所应该分的增值部分加上夫妻共同还贷部分除以2的值就是夫妻一方应该分得的共同财产部分;二、贷款未还完时房屋的增值部分应该为房屋市场价减去未还贷款部分然后除以房屋合同价,得出房产净增值率,净增值率乘以夫妻一方的还贷部分就是夫妻一方应该分得的增值部分。共同还贷部分指的是非房产,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第二种情形: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按揭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按揭房屋。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此类共同财产时,首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夫妻双方竞价,价高者取得所有权,给另一方以合理补偿。其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最后,双方均不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评估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即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因为房产首付款、已还银行贷款本金和离婚时已付房款所占房产比例的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应当等量分配。
第三种情形:是夫妻双方婚后按揭购买,离婚时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按揭房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房产证上是夫妻一方的名字或者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同第二种情况
第四种情形:还有一种是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按揭房屋。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这三种房屋的,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作出判决。
王海军,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北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在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会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制订对当事人有利的方案,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海军律师总结:
首先,明确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如果该按揭房屋为一的个人财产,那么房屋产生的孳息当然应归一方所有。因为在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根本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对该房屋由于市场自身的原因所增值的部分自然也无权请求分割。其次,如果该按揭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则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自然应归双方共有,在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当然有权请求享有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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