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抵押担保 >>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丧失占有,留置权是否消灭?
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担保物权,其效力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同时成立要件也更加严格。留置权要求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合法占有,不少人疑问如果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丧失占有,那么留置权是否因此而消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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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丧失占有,留置权是否消灭?
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刘芳林律师解答: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之一是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合法占有,如果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丧失占有的,留置权因此消灭。因为留置权产生的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对留置物的占有,如果丧失占有,留置权人也没有实现留置权的可能,因此留置权人应当注意保护对留置物的占有。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刘芳林律师解析:
留置权消灭的情形:
1、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2、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当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被剥夺时,不能给予留置权请求返还,只能依据侵权的法律规定请求返还留置物。
刘芳林,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从事律师行业9年。执业以来为多家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擅长合同债权债务、婚姻家事、建设工程房屋、交通事事故纠纷案件,有大量的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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