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抵押担保 >>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顺序是什么,如何处理清偿顺序呢?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担保的方式有质押、抵押和留置,相应的担保物权的类型就有质押权、抵押权和留置权。有时候,同一个财产上面会设定多个担保物权,比如质押与抵押并存的时候,那么留置权抵押权质权顺序是什么,如何处理清偿顺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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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抵押权质权顺序是什么,如何处理清偿顺序呢?
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周凯军律师解答:
如果同一个动产上设立了抵押权、质权(抵押权与质权皆有又或者二有一)以及留置权,则不论设立时间先后,留置权人可优先受偿。另外,抵押权与质权同时存在时,清偿顺序是:
1.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3.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周凯军律师解析: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并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所以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
抵押权与质权同时存在
最新的思路为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
①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③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特别强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第1款不再适用。(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周凯军律师,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昌市仲裁委仲裁员。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2017年被许昌市司法局评为许昌市2016年度优秀律师。2020年被评为“2015—2019年”许昌市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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