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抵押担保 >>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三者顺序是怎样的?
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对于担保物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纠纷,一个动产既可以设立抵押权、又可以设立质权、留置权,那么留置权、抵押权、质权,三者顺序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三者顺序是怎样的?
北京星竹律师事务所王斌律师解答:
如果同一个动产上设立了抵押权、质权(抵押权与质权皆有又或者二有一)以及留置权,则不论设立时间先后,留置权人可优先受偿。另外,抵押权与质权同时存在时,清偿顺序是:
1.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3.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北京星竹律师事务所王斌律师解析:
首先,这三者都来源于担保物权这一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三种形式: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买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2.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4.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质权的特征:1.质权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2.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这是担保物权具有的一般特征。
留置权的特征: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4.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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