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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量,量刑标准是什么?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07月02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量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那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量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那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

网友咨询: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量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葛飞律师解答:

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葛飞律师解析: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与非罪的界限: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属于情节犯,即以“情节严重”作为其成立的必要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实施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在主观上也确实出于直接故意,但是全案情节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属于证券、期货市场中一般的违法行为。相对来说,违法的操纵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要小一些,只有那些危害社会程度较大,达到非以刑罚加以惩治程度即达到“情节严重”的操纵行为才构成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葛飞律师,经济学学士,安徽大学法律硕士,合肥市知名律师,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安徽惠民法律援助维权中心理事,公益律师。擅长民商事法律领悟、刑事辩护、公司事务等,欢迎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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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量  量刑标准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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