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法律顾问 >> 离婚开庭后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吗,有哪些法律依据?
夫妻起诉离婚,法院开庭后,当事人发现诉讼状内容不全面,然后就想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增加诉讼的请求,那么离婚开庭后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吗,有哪些法律依据?
网友咨询:
离婚开庭后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吗,有哪些法律依据?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谢孟晖律师解答:
实务操作下,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可以依法增加诉讼请求,另外,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但是要注意,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谢孟晖律师解析:
诉讼请求归纳的三个原则:
其一,从新原则。
当事人的诉、辩内容前后矛盾,按照从新的原则归纳诉、辩内容。如第一次开庭陈诉请求与第二次陈诉请求不一致,按照第二次开庭陈诉请求为准;起诉书和开庭陈述不一致,按照开庭陈述为准。
其二,庭审结束后意见不归纳。
其三,归纳从新亦从真。
诉讼标的自然也相应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诉讼标的不仅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的对象, 也是裁判对象的最基本和最小的单位。所谓最基本的单位, 意思是指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向对方所主张的法律上利益所不能再细分的具体事项, 如果再细分就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诉讼请求。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提出若干法律上的利益, 这些利益按照某种根据可以加以划分, 在不能再划分时的基本单位就是诉讼标的。
法院总是根据每一个具体诉讼标的来作出判决的, 不大可能笼统地对原告所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作出判决。
律师普法:
《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2001年开始执业,执业记录良好,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公司、证券、金融、投融资、并购重组。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