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在民间借贷中,代位权的发生需具备哪些条件?
在民间借贷中,债务关系有时非常繁琐,同一债务人除承担对他人的债务外,偶尔还享有对外债权。那么在民间借贷中,代位权的发生需具备哪些条件?
网友咨询:
张三借钱给老王9万元,期限一年;小明欠老王货款6万元,若老王资金周转紧张,暂无钱可还,张三可否要求小明履行偿付义务?
上海律师事务所刘春梅律师解答:
张三要求小明履行偿付义务,法律上称之为“代位权”。具体而言,是指当债务人(老王)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小明)享有的权利影响到债权人(张三)到期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和实现自身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相对人将其对债务人的义务向债权人履行的权利。
上海律师事务所刘春梅律师解析:
在确定次债权金额时应考量以下四个因素:
一是,合法性,即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的权利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权利,如赌博之债,不可代位行使。
二是,排除债务人的专有属性。根据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对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代位行使,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三是、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明了,双方就法律关系的性质、有无效力不存在质的争议。
四是,次债权金额虽在诉讼提起时不能确定,但通过审查债权债务形成文书和双方往来凭证,用加减法方式即能确定。
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中,次债权金额可以不确定,但该种不确定是相对的,其限度应以“依据现有债权债务凭证,通过加减法就能计算出次债权金额”为限。至于债权人代位权主张最终能否客观成立,属于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实体审理认定事项,应在立案之后,根据债权人、债务人、相对人诉辩主张,结合举证质证以及庭审情况综合判定。
资深律师,多年律师执业经验,执业领域专注于婚姻家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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