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证据如何调取?
今天的中国,不幸的婚姻很多,离婚案件也是逐年升级。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在众多不幸的婚姻中,家庭暴力却占着极大的比例。那么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证据如何调取?
网友咨询:
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证据如何调取?
山东争渡律师事务所尤飞律师解答:
1、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一般应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
2、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实践证明,家庭暴力具有手段的残酷性,情节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时间的连续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家庭暴力仅以故意为条件。
3、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在客观上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并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客观上须具备两个方面:一是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暴力行为。二是造成一定伤害后果,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不能理解为家庭暴力。
4、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为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身体权。
山东争渡律师事务所尤飞律师解析:
警方出具的告诫书、行政处罚书,被殴打现场的照片视频,施暴者的忏悔书,邻居和居委会的证人证言等等均可以作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但尽量要能够做到多个证据相互印证,增加被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概率。
但司法实践中很多受害人特别是农村妇女维权意识不强,不懂得如何收集固定证据,导致家暴的事实无法得到认定,造成家暴行为无法得到及时制止,施暴者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追究。
另外,在司法实践当中,男方作为施暴者通常更容易被认定,因此如果是男方被施暴,则更需要保存有用证据,通过认定女方实施家庭暴力来达成脱离悲惨命运的目的。
尤飞律师,山东争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专注于民事、商事法律事务的诉讼及非诉案件。尤其对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法、交通安全法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并为多家公司担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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