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什么是暴力取证,暴力取证是否属于滥用职权罪?
证据的存在以及获取,可以说是现代司法体系破解许多大案要案时都必须依赖的一个环节。特别是对一些错综复杂的案件,一个关键证据的获取,甚至会颠覆以往所有的推断。当然证据必须要保证其获取的手段必须合法,那么什么是暴力取证,暴力取证是否属于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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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暴力取证,暴力取证是否属于滥用职权罪?
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张雷律师解答:
暴力取证,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逼使证人按照自己的要求作证,必然会把案件的侦查引向错误的方向,从而极可能最终导致错误的裁判结论。
暴力取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
暴力取证的行为是一种渎职侵权犯罪行为所以是构成滥用职权的,因为能够通过取证环节的一般都是司法工作人员,他们如果暴力取证的话,就是可以看作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张雷律师解析:
暴力取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
(1)目的不同。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证言,刑讯逼供罪行为人是为了逼取口供。
(2)犯罪对象不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证人,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行为人方式有差异。刑讯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是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以暴力方式构成。
暴力取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处罚。
张雷律师,熟悉刑事案件办理程序,精于刑事辩护与代理,具备很强逻辑分析、灵活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其办案风格严谨,每一个案件务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张雷律师长期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深受客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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