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法律顾问 >> 危险犯与实害犯有什么关系,是怎样的?
实害犯是指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危险犯指的是以对侵犯客体产生损害危险即告成立的犯罪。那么危险犯与实害犯有什么关系,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我朋友的一个叔叔被抓了,他叔叔是个退伍军人,被抓的原因是制造危险武器,自制手枪和炸药啥的,请问危险犯与实害犯有什么关系,是怎样的?
黑龙江旭佳律师事务所王凤玲律师解答: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所谓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而实害犯则是指行为已对受保护的法益造成了实际危害的犯罪。危险犯之所以不以实害的结果为构成要件要素,原因之一就在于其所侵犯的往往是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一时遭受实际的侵害,一般会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而有必要将危险结果设定为侵犯这类社会关系的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以实现刑法对重大法益的充分、有效的保护。
我们看到,在我国刑法中,危险犯被主要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中,如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等。
黑龙江旭佳律师事务所王凤玲律师解析:
危险是被判断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与盖然性的状态。危险是行为的危险,即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导致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而也可以称为行为的属性;而不是作为结果的危险,即行为所导致的对法益的危险状态。
之所以将危险理解为行为的危险,即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可能性与盖然性,是因为:一方面,危险状态这种结果取决于行为的危险,如果没有行为的危险,就不可能有危险状态;另一方面,行为的危险与作为结果的危险在很多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只能根据行为的危险认定行为造成了危险状态。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成立,要求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因而属于危险犯。如果破坏行为是针对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其重要部件的,就可以认定具有这种危险;否则就没有这种危险。但足以发生某种危险的表述已经表明,是行为足以导致某种危险,即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危险,而不是指行为已经造成的危险状态。因此,危险是针对行为性质而言,行为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时,不可能成立危险犯。
王凤玲律师,2008年司法考试通过 2013年执业 做过14年教师 10年检察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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