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法律顾问 >>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条件有什么,是怎样的?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得对该标的执行之诉讼。那么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条件有什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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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条件有什么,是怎样的?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焦方法律师解答:
需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焦方法律师补充:
关于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首先,原则上只能对法律关系争议提起确认之诉,纯粹事实关系不能成为确认之诉的对象。其次,确认之诉要求确认的是现存法律关系,不能就过去和将来的法律关系要求确认。再次,通常情况下,理论上认为,当事人通过确认之诉以外的诉讼形态能解决纠纷时,就不认可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通过确认判决不能消除被告给原告的法律地位造成的不安状态的,也不认可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
实践中,被执行人请求确认已经履行债务清偿义务事实,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确认之诉,不具有诉的利益。换言之,被执行人交纳或没有交纳案款、交纳哪个案件的案款、交纳了多少案款,均属于纯粹事实判断范畴,并非法律关系或权属争议,对该事实的裁判无需适用法律,也不能直接达到纠正执行不当的目的。
焦方法律师,自执业以来,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仲裁及其他争议解决业务,在房产纠纷、经济合同、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领域积累有丰富的业务经验。以其扎实的业务水平、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代理效果,赢得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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