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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经执行程序,自觉履行执行义务,但当原判决被撤销后,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是否可以适用执行回转程序存在一定的争议。那么执行回转有哪几个特征,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执行回转有哪几个特征,是怎样的?
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吴军律师解答: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据此,执行回转有以下几个特征:
1、执行回转的基础是基于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应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或部分执行。
2、执行回转的起因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不再具体执行力。
3、新的法律文书使取得财产的人丧失合法依据。
4、执行机关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申请,责令取得财产的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及孳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一些情况是执行回转不能,如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被原债权人消耗的情况。
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吴军律师普法: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该意见第275条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执行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最高院《执行规定》第109条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吴军律师补充:
司法实践中,不少案件的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案件申请执行前,通过法院审判庭履行或通过自行交割履行的方式完成相应给付义务,接受给付的当事人不再向法院申请执行。其中,有的案件实现案结事了,双方争议就此解决;有的案件当事人虽履行了给付义务,但仍坚持寻求权利救济,最终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撤销了生效法律文书,有时甚至一并撤销、变更了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
这必然导致已给付的义务如何返还、通过何种程序返还问题的发生。这种返还的情形与现行法律规定中执行回转的情形类似,但并非执行回转。
吴军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严谨的法律逻辑思维、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办理各类案件三百余件,包括公安部等三机关督办的钦州“5·12”污染环境案、“北银创投”诈骗案刑事辩护和7千万公益诉讼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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