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对方取保候审交的2万元保证金,最后能赔给受害人吗?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法律咨询:
轻伤案件对方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押的2万元钱最后能赔给我吗?
北京市伟石律师事务所孙征律师回答:
撤销取保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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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三条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决定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申请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孙征,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研究生,中国民主同盟盟员,北京律协会员。自1999年开始律师执业至今,近二十年来一直在诉讼业务领域实践探索,在刑事辩护、劳动、人事,合同纠纷等领域尤为擅长。
孙征律师补充:
第十六条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七条执行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罚款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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