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法律顾问 >> 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如何救济,怎么规定的?
诉讼时效是民法上的概念,人民法院不应当主动审查。而对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不用等待当事人的申请,也不必基于当事人的抗辩。那么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如何救济,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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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如何救济,怎么规定的?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王衍祥律师解答:
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53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王衍祥律师解析:
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并不能一概而论。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其采用客观行为的准则,强调其行为,期限基本为6个月之内。
而诉讼时效时间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采用当事人主观意识权利被损害为准则,强调其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王衍祥律师,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判断及逻辑分析能力,执业经验非常丰富,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擅长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民商事纠纷案件、婚姻家庭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行政诉讼、公司法务和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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