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房产纠纷 >> 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应该怎么认定?
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国家规定利用统一度量标准评估分配。那么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应该怎么认定?
网友咨询:
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应该怎么认定?
新疆红柳律师事务所刘刚律师解答:
对于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获得的租金,应理解为孳息还是经营性收益,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房屋租金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是一种经营行为。因此,房屋租金性质认定应结合是否对房屋投入了管理或者劳务。
配偶一方投入了精力对房屋加以维护和管理,租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未对房屋进行维护和管理,则房屋租金属个人财产,不得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疆红柳律师事务所刘刚律师解析:
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称之为天然孳息,比如:植物结出的果实、动物的产物如鸡蛋、羊毛;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为法定孳息,比如: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等收入。
《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之所以引起些学者的争议,其实根源在于学者们对“孳息”的解释不尽相同,有广义的解释也有狭义的解释,我国法律又对“孳息”的概念未作规定。
我们认为,“收益”一般来说是 “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远远超出孳息之范围。《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孳息”一词应作限缩解释,专指非投资性、非经营性的收益。投资、经营收益与孳息收益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具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的特点。
刘刚,男,汉族,1现任新疆红柳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执业26年,喀什地区律师协会副会长。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代理;政府企事业常年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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