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监视居住有什么适用条件,是哪些?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那么监视居住有什么适用条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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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有什么适用条件,是哪些?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吴波律师解答:
监视居住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吴波律师解析:
凡具有下列八种情况之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八)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监视居住后是否收监要看具体情况,一是犯罪情节轻重,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及社会危害性比较大的案件,一般会做收监处理。二是看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个人身体条件不适合收监,那么应该继续监视居住。对于有逃跑倾向的人要选择收监处理。
吴波律师,执业于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十年以上,常年担任交警大队事故调解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执业以来,成功办理了大量的刑事、交通事故、经济纠纷等案件。服务宗旨:专业、高效、诚信、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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