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信用卡诈骗在哪方立案,信用卡诈骗有哪些规定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信用卡已经成为我国现代经济生活的必需品,当然信用卡诈骗行为也逐年增加,那么信用卡诈骗在哪方立案,信用卡诈骗有哪些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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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在哪方立案,信用卡诈骗有哪些规定的?
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黄龙辉律师解答:
信用卡诈骗罪在案发地公安局立案侦查。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黄龙辉律师解析:
实践中,有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因不符合申领条件或不能得到较大的透支额,而伪造部分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虚构其资信能力的材料,但其基本身份属实,如姓名、身份、住址和户籍资料等信息真实。这种情形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情形不同,虚假的身份证明是指行为人完全以虚构的身份和虚假的申请资料申领信用卡,使银行无法找到真正的持卡人。
信用卡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透支,从而使持卡人得以购买超出自己现有支付能力的商品或者服务;银行也以各种各样的促销活动鼓励持卡人进行透支消费。
因此,若仅凭客观上无法偿还欠款就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型银行卡诈骗,就无法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和透支不还的民事违约行为进行区分。
黄龙辉律师法学学士,中共党员,自2008年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案件等各类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法学理论知识,秉承专业、严谨的服务理念,依法竭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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