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合同纠纷 >> 合伙合同的特征有哪些,是什么?
合伙企业的成立是需要合伙人进行合意出资完成的,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合伙人签订一份相应的合伙合同,而合伙合同的签订需要十分讲究,千万不可草率。那么合伙合同的特征有哪些,是什么?
网友咨询:
合伙合同的特征有哪些,是什么?
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顾寒君律师解答:
合伙合同的特征:
1、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
2、合伙人必须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只提供资金而不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不能成为合伙人;
3、合伙人必须有共同的经济目的,否则不能订立合伙合同;
4、合伙人之间负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顾寒君律师解析:
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探究自己真实的交易目的:
(一)当事人如欲实现真正的合伙经营,一定要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仅约定一方当事人收取固定利润而不承担经营风险,法院会认定为借贷关系。导致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权参与合伙项目的经营管理,对于合伙人恶意处分“合伙财产”的行为,也无权主张权利。
(二)当事人如果只是想出借资金,收取固定利息,可以直接签署借贷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合伙人有权随时请求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明确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合同在期限届满后,如果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没有约定合伙期限和期限约定不明的合伙合同为不定期合伙合同。对于不定期合伙合同,合伙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合伙合同。在合伙合同解除后,要进行合伙清算,之后才可以分配合伙财产。
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的合伙关系并不必然终止。合伙人仍从事合伙经营事务,并分配合伙盈余,体现了个人合伙的实质内涵,应视为合伙关系继续存在,仅是合伙的期限为不固定期限。
顾寒君律师,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担任多家政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通过自身的业务专长及勤勉敬业的工作作风,赢得客户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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