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朋友圈卖香烟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会被定罪处罚吗?
通过朋友圈来销售产品的人越来越多,并且,消费者也觉得通过朋友圈买东西比较方便,因此很多人都会在朋友圈去买东西,但是,朋友圈卖香烟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会被定罪处罚吗?
网友咨询:在朋友圈卖烟是犯法的吗?是属于走私行为吗?
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谭清明律师解答:
是违法行为。一些特殊的商品是政府专营或者经过政府授权才能买卖。烟草就是这样的特殊商品,销售烟草必须遵守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形式进行销售卷烟的行为是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对涉案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谭清明律师解析:
销售烟草制品需要具备的资格:
根据《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本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香烟售卖是需要许可证的,并且现在除了实体销售之外,其他销售渠道一般都是违法的。各位微商和淘宝店主注意了,不要通过网络贩卖香烟。
清明,1999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2001年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现系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中国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主要擅长:刑事辩护、工伤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医疗纠纷、等。
曾多次参加重大职务犯罪、涉黑犯罪、跨国走私毒品,使无数的被告人获得轻判;曾多次参加建设合同纠纷代理,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以万计。2013年、2014年连续被评为优秀律师。其先进事迹多次被报纸、电视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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