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遗产被转让后继承人是否有权追回,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当下社会,为了遗产而双方反目成仇的事情太多了,我们不能侵害别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也不能被别人侵害了而不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遗产被转让后继承人是否有权追回,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网友咨询:张某之母死亡后,其遗产(房屋)未作分割,由张父继续居住。两年以后,张父再婚,与其妻赵某仍在此共同生活。张某留学在外,闻知其父病逝的消息回国后发现,赵某已经将张父名下的房产转让给齐某。张某是否可以起诉赵某和齐某,追回原属于其父母的房产。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孙志强律师解答:
遗产被转让后继承人有权追回,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追回。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继承顺序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孙志强律师解析:
赵某擅自处分张父名下的全部房屋,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和继承权,张某无疑有权以赵某和齐某为被告诉请追回自己应从父母遗产中应继承份额的房产。
至于张某是否能够通过诉讼最终从齐某处追回房产,则取决于齐某在购买赵某所售张父名下房产时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即其购房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已经进行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支付了对价,并且不了解赵某售房时张父已经死亡,不可能出具委托手续,赵某亦没有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
如果齐某属于善意取得,则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人民法院不会判决齐某向张某返还涉案房屋。张某获得救济的途径只能是请求赵某返还其应继承份额的房价款并要求赵某赔偿其财产权受到侵害所遭受的损失。如果齐某不属于善意取得或者所购房屋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则张某的诉讼请求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孙志强,党员,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曾任职于政府某执法部门,后做专职律师至今,处理过众多复杂案件,从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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