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能否代为行使?
债务人名下有些债权,但这些债权过期了还不去行驶相关的权利,债权人在知道了后对这笔债权是有兴趣的,就想要借着自己是债务人的债权人的身份,想要代替债权人去行驶相关的代位权,那么,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能否代为行使?
网友咨询:张某把自己的3万元借给林某,后来向陈某借款4万元,两项款款均已到期。陈某急于用钱,但张某已无还款能力,于是多次催促张某向林某催讨欠款,但是张某置之不理。请问,陈某能否代位行使张某的债权?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张家波律师解答: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能代为行使。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三人到期债权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
张家波律师解析:
执行到期债权中应注意什么
(一)通知书的制作适用问题
执行到期债权,一经立案,即应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这是法定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该第三人不是该案的当事人,而是该案的案外人。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债务时,必须明确第三人应履行债务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履行债务的数额及期限,并应附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
(二)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问题
《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实践中对第三人对履行通知提出异议,不外乎几种情况,一是承认有债务,但数额不对;二是不承认有债务;三是有其他原因。第三人如果无异议且又未自觉履行的,即可强制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也就是裁定强制执行的根据。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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