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争议可以约定管辖吗,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有效吗?
在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很有可能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对于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其中劳动仲裁就是最好的选择,那么,劳动争议可以约定管辖吗,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有效吗?
网友咨询:小张在一家上海公司的天津办事处做文员,因与上海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协商无果,向天津办事处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上海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理由是双方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争议由上海仲裁委管辖。天津仲裁委认定双方约定管辖有效,驳回小张申请。小张不服,向法院起诉。
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李洋仰律师解答:
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无法律依据,如认定有效将限制劳动者诉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地点管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人事争议管辖地,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市相关规定的,应当视为有效。”于雪梅律师认为,在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此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值得商榷。
首先,劳动合同有着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的特质。其一,实际生活中,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就要受劳动纪律、工时的约束,与用人单位处于事实上的弱者和强者的地位;其二,一般民事合同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而劳动合同还调整着劳动关系双方的人身关系。可见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约定管辖的两个前提已不存在。
其次,允许约定管辖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合同属格式合同,用人单位处强势,可利用约定管辖给劳动者维权造成制约。劳动争议案件大多金额不大,异地而诉对劳动者来说不值得,出于公平,不应允许劳动争议的约定管辖。
李洋仰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无效
对于一般民商事合同纠纷,法律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与意思自治,对个人权利的让与或放弃皆宽容对待。但劳动法律关系不同,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对用人单位具有财产、人身依附性,难以就合同内容提出变更。围绕劳动争议管辖,为避免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侵犯劳动者的程序权益,具有社会法特质的劳动立法强化国家干预,赋予劳动者一定的管辖选择权。劳动合同中关于约定管辖的格式条款,表面上没有违背劳动争议法定管辖规定,实质上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排除了劳动者的管辖选择权,因而是无效的。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二审”的处理机制,管辖权的确定皆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具体而言:在劳动仲裁前置阶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诉讼阶段,司法解释也对劳动争议的管辖法院作了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指引下,在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确定时,应遵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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