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房产纠纷 >> 房子拆迁后原公证遗嘱是否有效,关于公证遗嘱的规定是怎样的?
办理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口述或书写遗嘱,公证人员要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査,在确认其有效性后,由公证员出具《遗嘱公证书》。那么,房子拆迁后原公证遗嘱是否有效,关于公证遗嘱的规定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葛老太夫妇有子女五人,平房十间。在老伴去世后葛老太和子女对房屋进行了析产,约定葛老太占有六间平房。2000年,葛老太立下遗嘱将其所有的平房由长子继承。2003年,因葛老太的六间平房拆迁,其被安置了住房一套并取得拆迁款48万元。2007年,葛老太去世,五子女因继承产生纠纷。四子女将长子诉至法院,称房屋既已拆迁,遗嘱应当失效,要求对葛老太遗产依法继承;长子认为公证遗嘱仍然有效,不同意诉讼请求。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海英律师解答:
葛老太的遗嘱是有效的,对原告要求葛老太的现有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请求不予支持。
首先,2000年3月,葛老太所立的公证遗嘱是有效的。葛老太在老伴去世后,对房屋和几个子女进行了分析,在确定了自己的份额后立遗嘱将其留给长子继承,遗嘱的内容是葛老太真实的意思表示,在遗嘱的形式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该遗嘱是有效的。
诉争房屋被合法拆迁后,虽然遗嘱中所涉的房屋已不存在,但却转化为货币形式的财产。葛老太对房屋享有财产权,不能把房屋实体上的灭失等同于财产权的丧失,其仍然享有财产权,享有的是由于房屋拆迁而转化为拆迁补偿款的财产所有权。所以说葛老太实质上的财产并未灭失,只是在存在方式上有所变化,遗嘱中提到的财产仍然要按照葛老太的意思进行分配,故房屋拆迁后葛老太的公证遗嘱不能视为被撤销,仍然是有效的。
王海英律师解析:
遗嘱继承人即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的人,由遗嘱人指定,又称指定继承人。各国一般不限定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不是法定继承人。在我国实践中,一般倾向于指定继承人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遗嘱人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其遗产。
但遗嘱必须保留法定继承人中的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人以及胎儿应得的继承份额。指定继承人对遗产中属于特留财产部分无权继承。遗嘱人还可以把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
办理遗嘱公证注意事项: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王海英律师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具有10年以上办案经验,有法院工作经历,从事律师服务过程中具有独特的优势,拥有许多成功民事、刑事案例,获得众多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满意度高。业务领域涉经济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继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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